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领导,完善保障扶持政策,统筹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调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