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气象、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