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中供热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处理集中供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群众诉求反映集中的供热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工作。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