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