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对具备节能改造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节能改造,逐步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