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国家、省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供热系统节能标准。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前,就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等事项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单位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热力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供热区域内独立设置,并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减少环境干扰。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