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四条有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