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质询案经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