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条有效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