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封,督促电梯制造单位、电梯使用管理人消除严重事故隐患。属于住宅区电梯的,还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维护社区稳定,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