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依附设施和土建质量、电梯选型配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依附的房屋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