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电梯。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