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二)按照规定的维护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并说明有关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电梯应急救援责任人员电话应当保持通信畅通;
(五)配合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应急指挥调度;
(六)不得故意设置电梯故障或者技术屏障,影响电梯安全正常运行和检验、检测;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如实将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基本信息、应急救援责任人员和联系方式、日常维护保养过程记录、故障记录等信息录入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并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