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电梯使用管理人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得故意损毁。新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电梯移交之日起承担电梯使用管理人责任,并在三十日内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