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气象事业主要包括:

(一)为自治州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设置的气象机构、气象探测、通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气象科普、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为碳达峰碳中和、大气污染防治、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旅游发展、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等提供的气象服务;

(三)农业生产、农作物气候产量、农林病虫害、生态农业等农业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以及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四)人工影响天气和防雷减灾等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

(五)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变化影响评估;

(六)自治州建设需要的其他气象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