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