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科普设施建设和气象科普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机构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