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制定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和应急方案,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监测站网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统筹设计、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统筹应用的要求,科学布局气象监测体系,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网,扩大气象监测覆盖面。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