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只收容场所,收容、留检、救助、处置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没收犬等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可以实行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