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免疫、登记、无害化处理和监管信息共享,接受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