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投诉等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