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权利:

(一)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

(二)劝阻和制止违反社会公德、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行为;

(三)委托专业性服务机构或者第三人承担专项物业服务业务;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