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督促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人员培训和服务质量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