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通过对口支援、志愿服务、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