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