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和投诉查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质量评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办案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