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