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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程序和实施

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递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采用网络、邮寄等方式申请。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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