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自治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申请人也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同一事项的不同阶段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