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