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