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按照下面标准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将相关抗震设防要求提供给设计单位的,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施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造成危害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设计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降低抗震施工质量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五)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抗震施工质量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