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