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