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自觉参与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破坏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检察机关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