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排入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废水、污水;
(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和利用处置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填埋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
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准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排污单位削减排污总量。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