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及周围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制定和实施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发展和利用规划,加强沿河沿库区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