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在雨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域,采取控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等应急措施,防止城镇内涝。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