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政府投资以及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除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外,产权人自行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