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醒目位置挂贴下列标志:(一)企业名称牌匾;(二)营业执照;(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