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清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所称的生产经营,是指专门从事屠宰、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