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文化、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督促和指导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