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