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事故调查报告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处理结果以及落实防范措施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责查处事故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一年内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专项督查和评估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