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八条有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未能达成一致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