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