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有关人员应当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