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