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负责人员等内容的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