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品种选育者或者品种权人可以自愿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